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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计量领域部分罚款事项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开展了清理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不合理罚款规定工作。经清理,决定取消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29个罚款事项,调整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24个罚款事项。
取消和调整罚款事项中,两项与计量器具有关。按照决定,取消对未经许可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等行为的罚款。原设定依据是《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四条第(二)、(三)项,取消后替代监管措施: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对眼镜制配者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行为的罚款,市场监管部门下调罚款数额。按照原设定依据《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2000 元以下罚款;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定期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另外,其他市场监管领域的罚款也做出了一定程度的调整。比如,取消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定期提交报告,逾期未改正行为的罚款,市场监管部门将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督促相关主体及时改正。
对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行为中轻微行为的罚款;对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认证的产品行为中轻微行为的罚款;市场监管部门将下调罚款数额。对违反《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罚款,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进行监管,避免重复罚款。
罚款事项取消后,确需制定替代监管措施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研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创新和完善监管方法,规范监管程序,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精准性,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